第三,需要改变传统的辩证思维模式,认真对待法律、法治实现的方法论[22]。
人们常说,国家的目的在谋公民的幸福。(5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70节附释,第272页。
在黑格尔这里,客观的实体性必须与主观的实体性相结合,他反对宪法是可以自我维系的,反对契约国家自身是自足的这些自由主义信条。同样,教会也不能通过政权的力量来获得信仰的心灵,这样它就会成为一种暴力的宗教。哲学表达了这种认知,但新教更早、更生动、更民众、更广泛地表达了这种认知。⑦但基督教的普世性与彼岸性的特点,使其不能成为好战的近代政治的盟友。政治情绪虽然是个体性的,但绝非主观任意,而是对普遍性的信任。
在一种恰切的关系中,宗教借助各种仪式所涵养的表象与情绪来表达的这种精神,也恰是国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所要实现出来的精神。但基督教的教义已经揭示了其中的奥秘,尤其是在耶稣基督身上。[11](日)实藤惠秀,见前注[6],第281-282页。
有关福泽谕吉对梁启超的《新民说》的影响,参见狭间直树编,见前注[54],第62-467页。[57]有关概述可参见狭间直树编,见前注[54],第110-111页。现作为有力的第一手资料,在此特予抄录。[12]利谷信义:《日本の法を考える》,东京大学出版会1985年版,第150-152页。
而在这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可追溯到16世纪末利玛窦来华时期),西方各国传教士来华,即已开始了西学迻译和新词创制的活动,其间还吸收了中国知识人的参与,后期甚至由清政府方面直接主导,其中部分译词亦时有流向日本。[34]前田正治:《‘権理と‘権利覚え書》、《法と政治》,关西学院大学第二五卷第三·四号,1975年版,第372-375页。
注释: [1]林来梵:国体概念史:跨国移植与变迁,《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第68-72页。最后以梁启超的权利观在日本的形成作为权利概念在近代中国初步落定的一个标志,进一步揭示该概念移植交流史的纵深构造。首先,该词没有表达出right等西语中所蕴含的正当性这一层意思。二、权利概念输入的基础与意义变迁 如前所述,在东亚传统文化中,本来并无与right(英语)、droit(法语)、regt(荷兰语)等西方的权利概念完全对应的类似观念及用语。
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西周和津田其实均读过丁韪良汉译《万国公法》。[18]王健,见前注[5],第222-224页。早在严复之前,日本学者即认识到了right等西语的复杂内涵。其后,引人瞩目的相关研究,可参见王健,同上注,第219-255页。
此书不仅是第一部由东方人系统转介西方公法原理的著作,而且较早采用、甚至第一次提出了数量可观的法政概念。第三,在近代中日两国对西方的权利概念的移植交流史上,梁启超可谓居功甚伟,其自由 权利观的形成更可视为权利概念在近代中国初步落定的一个标志。
[51] 近年,中国学者金观涛、刘青峰对中国的权利观念史的研究也揭示了这一点。[32]穂積陳重,见前注[3],第33、151页。
而像权利一语这样直接由中国原创、再为日本所输入的译语,则似乎颇为鲜见。如果以这个标准判断,从前文中可知,权利概念在日本的初步落定最早可追溯至明治初年。[8]有关统计研究,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115页。[41]参见刘广京:晚清人权论初探——兼论基督教思想之影响,载《公法》(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40页。除了民权(《立宪法议》1901年)[58]这一过去曾使用过的概念之外,天赋人权(《爱国论》1899年)、[59]人民之权人民自由权个人之自由(《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1902年)[60]等新用语次第登场,蔚然满目。[80]梁启超,见前注[77],第69页。
置管产业,官吏不禁也。参见加藤弘之:《人権新説(第三版)》,谷山楼蔵版1884年版。
有关伯伦知理对梁启超的影响,可参见狭间直树的这篇文章,见前注[54],第62-467页。代表性的参见柳父章:《翻訳語成立事情》,岩波书店1982年版,第150页以下。
[81]狭间直树编,见前注[54],第141页。[43]中国权利概念在其输入期的这个倾向,对此后中国的自由权利观乃至政法观念,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种自由权利主体在其思想构造中取得了个人的形象,而且受到了福泽谕吉有关人民独立的精神说的影响。[27]相形之下,《万国公法》一书进入日本后,则在其知识界广为流行,权利一语作为法规用语确定下来,大致是在明治四、五(1871、1872)年左右。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值得重视。[25]这些权利,实际上才是宪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相当于人权。
一、权利译语的创生 当今中日等东亚国家都使用权利这一概念。[76] 但面对当时中国深重的民族危机,梁启超逐步形成了一种以国家有机体学说为核心的国家主义思想。
另外值得交代的是,这个时期各种源自日本的《法学通论》等教材资料开始涌入中国,其中不乏对权利自由等概念的定义,对这些用语的移植也产生了影响。而所谓人权,其实是得有权利,即因国家的存在而被授予的、基于大掌权者即最大优者的保护而成立的权利。
更有进者,相较于权利,诸如权理等译词也已同时获得采用,或许后者才是那个时代更为适当的译词,但由于种种历史性的原因,最终没有确立主流地位。他认为梁启超的思想结构总体上是以个人为出发点,以国家之优位为归结的,但其有关国权和民权论可以说具有两个轴心,正像椭圆有两个焦点一样,其中,从国民的观点展开时就倾向于民权主义,而从国家的观点展开时就倾向于国家主义。
[66]梁启超,见前注[58],第45-46页。[31]申卫星,见前注[6],第108页。值得预先交待的是,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概念移植是一种颇为复杂的语言学事件。[5]李贵连:话说‘权利,《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注释(1)。
有关这一点,与前述权利一词的缺陷何其相似乃尔。[37]总之,近代之前中日两国本身确实已有权利一语,但不甚多见,而且如下所述,其含义也与近代从西方流入东亚的right(英语)、droit(法语)、regt(荷兰语)的原义径庭有别。
陈敬第编:《法学通论》,丙午社1907年版,第105、112-116页。[4]较有代表性是燕树棠先生。
这一点已为当今部分中国学者所发现,但具体的历史细节和权威的文献依据值得考详。即使其中的部分译词是借鉴了中国古籍中的用词而构成的,也具有回归词或词侨的性质。